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0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00号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5]10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襄樊市市辖区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5)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撤销襄樊市原襄城区、樊东区、樊西区、郊区。
二、 设立襄樊市襄城区,以原襄城区和原郊区的檀溪、尹集、庞公3个乡的行政区域为襄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陵园路。
三、 设立襄樊市樊城区,以原樊东区、樊西区和原郊区的米庄、团山、王寨、柿铺4个乡镇的行政区域为樊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虹路。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