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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中信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8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荣毅仁董事长致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信收悉。对你公司要求解决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关于投资审批权。凡不需国家综合平衡、投资额在二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境外自筹资金、不需国内担保和国家综合平衡、不是投资于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地区、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再投资项目,同意由你公司自行审批。

二、 关于外债管理。“八五”期间,同意对你公司试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办法,在二十五亿美元的外债余额内,多还多借,少还少借,不还不借,不得突破。对每项筹资的数量、时间、市场、牵头行、币种,你公司可自主决定。筹资利率如超过规定的幅度,则需报国家外汇局批准。每项筹资都要向国家计委、外汇局备案。

三、 原则同意你公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和工资与住房改革相结合的意见,请你公司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四、 原则同意适当增加你公司副总经理职数,请你公司提出人选报国务院审批。

中信公司作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试点,要继续发挥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积极探索,逐步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为国家多作贡献。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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