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6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试飞贵阳至香港临时直航旅游包机的请示》(黔府通〔1991〕135号)、《关于申请试飞贵阳至香港临时直航旅游包机的补充报告》(黔府通〔1991〕1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贵阳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香港航线。
二、 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 上述检查检验等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 贵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