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年0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2〕2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2月04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2月4日 国法秘函[2002]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11号)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附: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我省合肥市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1月23日 皖府法函[2002]1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10月29日发布了《批转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2001]117号)。市政府法制局在清理过程中,对文件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是否与WTO规则抵触存在不同意见,来文请示我办。我们在办理过程中,经认真研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规定与WTO规则确有抵触,但据有关部门称,2001年底召开的全国外经贸会议上有关于保持我国在加入WTO前已实行的外贸出口优惠政策稳定性的精神,即应继续执行的精神。
鉴于上述情况,特请示如下:合政[2001]117号文件中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是否与WTO规则相抵触,与全国外经贸会议的有关精神应如何衔接。
恳请及时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