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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良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8〕31号

施行日期1998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日益扩大,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持续快速发展,国际收支状况良好,人民币汇率稳定,外债规模得到较好控制,国家外汇储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以多种手段非法逃套国家外汇的案件增多,一些地方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到境外发债和对外提供担保,或以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等形式变相对外举债。为了保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有效防范涉外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并开展全国外汇外债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厉打击逃套汇行为和外汇黑市,加强反骗汇工作

1.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防止骗汇行为发生。人民银行、外汇局要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等管理规定,认真审查购汇单据的真实性,对大额、高频等异常购汇、付汇和二次核对发现假单证的,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并由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无单证或单证不符、单证不齐售汇以及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售汇;总行不得对分支机构结售汇业务下达数量考核指标。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由人民银行停止其结汇、售汇业务;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外贸代理业务,严格加工贸易管理,加强出口收汇工作。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外贸公司代理业务的规范管理。代理进口业务,必须由代理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外贸公司“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代理进口和外商投资企业违规的代理进口。对无证购汇或者以假单证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由外汇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参与违规购汇,累计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经贸部门要将出口与收汇结合起来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敦促和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收汇,纠正重出口、轻收汇的倾向,防止外汇流失和将外汇滞留境外。

3.加快计算机联网,加强对报关单和进出口核销工作的管理。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在今年内,建立海关与外汇局之间的双向快速反应数据通信网络,做到及时传送收、付汇核销单签发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报关单收、付汇核销证明数据,并以此作为双方审核进出口企业申报单证真实性的依据。海关要加强对报关行和报关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和估价工作,打击进出口货物中的伪报、瞒骗等违法活动。在海关与外汇局建立数据通讯网络之前,要加强对报关单的二次核对工作,对已验明的假报关单,要立即反馈给送验单位,并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4.清理“三无”企业,严防逃套外汇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司登记注册的审核管理,对“三无”企业(即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止6个月以上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杜绝不法分子利用临时成立的“空壳”公司从事逃套外汇等非法活动。

5.严肃查处制假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公安部门对海关、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查处骗汇案件中发现的制造假单证等犯罪线索,要及时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6.坚决取缔外汇黑市,从严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由外汇局牵头,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银行等部门紧密配合,对专门从事外汇黑市交易的不法分子从严查处。近期要在少数外汇黑市活动比较猖獗的沿海城市,组织一次专项斗争,严惩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的贩汇团伙。

二、 从严控制外债规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严格控制外债规模,加强外债统一管理。国家对全国外债总量和结构实行统一监管,保持外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外债借、用、还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借用国外贷款的规模,并将主要外债指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严格控制短期外债的规模,使短期外债在外债总量中保持合理比重。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合理安排外债投向,提高外债使用效益,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制定。外汇局要加强和完善外债统计监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外债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外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准确地报送本部门管理的外债数据,以提高我国外债分析、预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对外借款都必须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对隐匿不报的,由外汇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强化对外借款的管理,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除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有权筹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外,其他政府部门对外借款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内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必须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对外借款业务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按照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直接对外借款。以上单位对外借款,必须纳入国家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其中短期外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余额对外筹借。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对外借款,但所筹借的中长期外债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对于超出部分的借款,属于投资所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各方须修改合同或章程,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他任何单位无权直接对外借款。

严格规范境外融资担保。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其他机构对外担保必须经外汇局批准或登记备案。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对外举债或对外担保,其借款或担保协议(合同)一律无效,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外债本息不得擅自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负责。对非法对外融资和违规对外担保的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职或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渎职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远期信用证开证的审查力度。对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对超过1年(含1年)的远期信用证实行逐笔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对外开具。禁止对外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统一授信等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认真清理对外借款机构,切实保证偿还外债。人民银行要严格审查和清理现有对外借款机构,对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要取消其对外借款资格,对新的对外借款机构要从严审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外发债窗口,要根据其资产负债比例、债务质量、经营业绩等进行重新审核,从严控制发债窗口的数量。人民银行要严格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对外借款和债务,禁止举借外债偿还国内债务。各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清理现有外债,制定具体方案,切实保证偿还外债。对外借款单位要严格贯彻谁借谁还的原则,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到期债务;要认真清理本单位的外债,制定有效的还款措施,落实还款资金,确保偿还对外债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债管理,明确对外借款偿还责任,建立相应的偿债准备基金,积极防范外债风险。

4.要加强对提前偿还外债的管理。当前要严格控制提前偿还外债。坚决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同时,加强本外币政策的协调,商业银行要注意资金投向,不得为提前偿还外债发放人民币贷款。

5.严格规范吸收外资行为,坚决纠正和防止变相对外举债,包括违反风险共担原则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固定回报的做法。吸收外商投资,要贯彻中外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负亏损的原则。中方不顾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和市场承受能力,承诺其产品的价格或收费水平,或以项目以外的收入等保证外方固定投资收益,其实质都是变相举债,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有关部门,对变相举债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于1998年年底之前报国务院审批。对此项清理工作,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

今后,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及合同时,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错误做法,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物价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外汇局不得批准有关购汇申请。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6.严格执行资本项目结汇备案登记和审批制度,及时把握资本项目结汇走势。凡需要结汇的利用外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外汇局备案,未备案登记的项目,外汇局不予批准结汇。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将项目需结汇的金额抄送外汇局。

7.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外汇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将批准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有关文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上市公司所筹外汇资金进行监控,并限期调回境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审批境内机构发行外资股时,要优先选择有直接用汇需求的企业。

8.加强对境外债权投资管理,控制外汇流出。外汇局要对境内机构境外债权进行一次清查,有境外债权的机构要在1998年年底之前向外汇局如实报送有关数据和情况,对隐匿不报或虚报瞒报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境外债权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将应调回的资金调回境内,外贸公司要及时催收出口货款。

三、 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纠正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1.开展自查,及时纠正。各地区、各部门首先要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开展外汇外债的全面自查工作,地方政府自查的重点是本地区的变相举债情况,要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于10月30日前将自查及纠正情况报告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部门要重点检查去年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执行情况,尤其是基层和沿海地区的落实情况,核实已发现的问题,评估改进措施的效果。

2.联合检查,严肃处理。在各地区、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今年10月上旬开始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国务院。

(1)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打击逃套汇和外汇黑市。主要检查结售汇出现逆差和结售汇顺差大幅下降的地区。检查的内容主要有:①企业通过银行的异常购付汇情况;②外贸公司在代理进口中严禁“四自三不见”的执行情况,以及外经贸部门对外贸公司代理业务的规范管理情况;③海关对送验报关单的鉴定情况;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三无企业”情况;⑤公安部门对海关、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移交的制假骗汇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⑥外汇局打击外汇黑市的情况和对骗汇案件的处罚情况。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和清理的内容是:①企业和地方政府违规进行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②吸收外商投资中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情况;③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债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从严控制外债规模、规范吸收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打击逃套汇和外汇黑市以及非法对外融资和变相举债等活动,积极防范涉外金融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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