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第41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沈阳开发区享受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请示》(辽政[1992]第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铁西张士地区,北至建设大路西路,南至沈辽路,西至珠海路,东至燕塞湖街。总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五平方公里。
二、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建设项目的起点要高,以促进沈阳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要大力吸引外资,积极扩大出口,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 要加强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