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第42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吉政文[1992]第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市区东南部,北至自由大路,南至高压线走廊,东至新开街,西至伊通河。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一平方公里。
二、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以促进长春市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要大力吸引外资,积极扩大出口,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 要加强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