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第3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进一上扩大武汉市对外开放有关问题的请示》(鄂文[1992]第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沌口、郭徐岭地区,东至长江岸边,西至318国道,南至高压走廊,北至神龙路。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为五点五平方公里。
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大力吸引外资,以加快轿车产业的国产化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 要加强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