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第4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建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浙政发[1992]第3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钱塘江边,北至规划2号、12号、6号路,南至20号路,西至1号路,东至15号路。总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五平方公里。
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建设项目的起点要高,以促进杭州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要大力吸引外资,积极扩大出口,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 要加强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