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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关于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第4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建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浙政发[1992]第3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钱塘江边,北至规划2号、12号、6号路,南至20号路,西至1号路,东至15号路。总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五平方公里。

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建设项目的起点要高,以促进杭州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要大力吸引外资,积极扩大出口,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 要加强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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