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2016〕62号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的原则,现就积极应对东北地区经济下行压力、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一)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东北三省要全面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推进“法治东北”、“信用东北”建设,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三省人民政府〕负责)对东北地区投资营商环境定期进行督查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负责)
(二) 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6年底前出台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推动驻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支持部分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引导中央企业加大与地方合作力度。(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三省人民政府分工负责)在东北三省各选择10-20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组建若干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研究推动若干重大企业联合重组。有序转让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底前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支持)加快推动东北地区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分类化解林区林场金融债务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称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在东北地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重点培育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等,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等指导支持)2017年6月底前,在东北地区至少设立一家民营银行。(银监会指导支持)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遴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
(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进创新转型,培育发展动力
(四) 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东北地区开展“中国制造2025”试点,提高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鼓励国家重点工程优先采用国产装备,在实施“中国制造2025”中重塑东北装备竞争力,积极开拓重大装备国际市场,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加大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在东北地区投资力度,抓紧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市场化收购+补贴”的粮食收储新机制,积极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支持建立线上销售渠道,扩大东北地区优质特色农产品销售市场,打造东北农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品牌。适当扩大东北地区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 支持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加快推进黑龙江龙煤集团、吉林省煤业集团、阜新矿业集团等重点煤炭企业深化改革,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在专项奖补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三省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支持)以黑龙江省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四大煤城为重点,实施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攻坚行动计划,研究通过发展新产业转岗就业、易地安置转移等方式统筹安排富余人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指导支持)将东北地区国有林区全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开展生态综合补偿和生态移民试点,尽快落实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相关支持政策。支持林区发展林下经济。结合林场布局优化调整,建设一批特色宜居小镇。全面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支持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和工矿废弃地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 大力培育新动能。实施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加大对东北地区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产业新业态,支持打造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引导知名互联网企业深度参与东北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互联网就业服务机构实施东北地区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行动。支持东北地区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指导支持)支持东北地区积极发展服务业,培育养老、旅游、文化等新消费增长点,出台推动东北地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工作方案,完善旅游服务设施,新建一批5A级景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专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 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深入推进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沈阳浑南区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哈尔滨、长春等城市双创平台建设。鼓励地方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东北地区创新链整合专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加快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大齐工业走廊培育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部牵头负责,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支持东北地区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布局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重大创新基础设施时向东北地区倾斜。支持在东北地区组建国家机器人创新中心。(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 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抓紧推进已纳入各领域“十三五”专项规划和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三年滚动实施方案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农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东北地区高速铁路网建设和既有铁路扩能改造,对东北地区支线机场建设补助标准参照中西部地区执行。研究建设新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制定东北地区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能替代试点范围,全面实施风电清洁供暖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在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中对东北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高东北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比例。对东北地区新型城镇化试点、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重点城市“煤改气”和燃煤机组改造等给予倾斜支持。各地建立项目负责和服务推进机制,挂牌督办、包干推进。加快全光纤网络城市建设和无线宽带网络建设。
(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开放合作,转变观念理念
(九) 打造重点开发开放平台。指导辽宁省做好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起草工作,加快在东北地区推广中国(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商务部牵头)创新完善大连金普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快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规划建设中俄、中蒙、中日、中韩产业投资贸易合作平台以及中以、中新合作园区。支持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东北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指导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研究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海关总署、商务部牵头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支持东北地区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进一步加强东北三省一区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 开展对口合作与系统培训。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与江苏、浙江、广东三省,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四市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和定向培训,通过市场化合作方式积极吸引项目和投资在东北地区落地,支持东北装备制造优势与东部地区需求有效对接,增强东北产业核心竞争力。2017年2月底前将对口合作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指导协调,相关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托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专题培训,重点加强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和地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省(区)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培训,并在其他相关调训名额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指导地方分级加强县处级以上干部培训。组织全国标杆企业、先进园区、服务型政府、创新院所、金融机构等系列“东北行”活动。(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东北三省要组织省内城市、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走出去,学习国内其他老工业城市、资源型城市转型成功经验。
(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
四、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十一) 强化地方主体责任。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东北振兴的主体责任,转变观念、振奋精神、扎实苦干,创造性开展工作。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等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要逐项明确责任、提出要求、规定时限,确保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位。完善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领导、协调、推进和督查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各省(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设立办公室,充实地方各级政府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力量。加强重大项目储备,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下企业,帮助重点企业和特殊困难地区,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创新招商方式,着力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等措施加大引资工作力度。(三省一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 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提高对东北地区民生托底和省内困难地区运转保障水平。对东北地区主导产业衰退严重的城市,比照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政策。在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制定实施过渡性措施,确保当期支付不出现问题。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东北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企业,应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积极纾解资金紧张等问题。鼓励各地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推进不良贷款处置。(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证监会牵头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推进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案并对东北地区企业予以重点考虑。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支持东北地区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推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三) 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要建立东北振兴宣传工作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大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力度,组织各类媒体赴东北开展深度采访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发展信心。加强舆情监测,对不实报道等负面信息,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澄清事实,防止“唱衰东北”声音散播蔓延,赢得公众理解和支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四) 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牵头推进重点任务落实。研究组建东北振兴专家顾问团。(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在2016年底前出台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的具体政策措施。各部门组织制定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要优先考虑在东北地区试行,组织开展各类改革创新试点原则上要包含东北地区。(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适时对东北振兴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维护全国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拿出更有力措施,打一场攻坚战,闯出一条新形势下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新路,努力使东北地区在改革开放中重振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