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55号
施行日期2004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4]5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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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8 阅读:次
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55号 施行日期2004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4]5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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