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69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请示》(川府[1999]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州区。
二、 巴中市设立巴州区,以原县级巴中市的行政区域为巴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巴州镇。
三、 巴中市辖原巴中地区的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和新设立的巴州区。
巴中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