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46号
施行日期2000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丽水地区撤地设市的请示》(浙政发[2000]1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设立地级丽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莲都区。
二、 丽水市设立莲都区,以原县级丽水市的行政区域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街。
三、 丽水市辖原丽水地区的青田县、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舍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莲都区。原丽水地区的县级龙泉市由省直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