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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46号

施行日期2000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丽水地区撤地设市的请示》(浙政发[2000]1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设立地级丽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莲都区。

二、 丽水市设立莲都区,以原县级丽水市的行政区域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街。

三、 丽水市辖原丽水地区的青田县、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舍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莲都区。原丽水地区的县级龙泉市由省直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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