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45号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0〕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再次请示》(内政发〔1999〕103号)及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东、西两片,东片北临京包铁路,南至西把栅乡讨号板村北,西至东二环路,东至西把栅乡哈拉更沟;西片北临110国道,南临京包铁路,西至台阁牧乡霍寨沟,东至攸攸板镇乌素图沟。东、西两片规划范围总用地9.8平方公里(其中东片用地3.8平方公里,西片用地6平方公里)。
三、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