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第163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营口新经济区享受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请示》(辽政[1992]第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营鲅鱼圈区设立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新港路、长江大路,泰山大街,南至蝴蝶泉路,西至昆仑大街,东至沈大高速公路,规划面积为五点六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