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1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人字〔2011〕39号
施行日期2011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建议,国务院批准刘吴惠兰辞去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从即日起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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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务院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8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1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人字〔2011〕39号 施行日期2011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建议,国务院批准刘吴惠兰辞去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从即日起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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