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04号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列入国家开发区序列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设立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为五平方公里。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