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6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06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0年6月2日)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
五月四日《关于开发浦东、开放浦东的请示》收悉。党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你们的《请示》。
开发和开放浦东是深化改革、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的重大部署。上海有良好的政治经济基础,有一批素质较高的科技和管理人才,有一支强大的产业工人队伍,有优越的地理环境和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又同海外各地有着广泛的联系。充分利用这些优势,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发和开放浦东,必将对上海和全国的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开发和开放浦东是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一定要切实办好。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使浦东开发和开放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发展;要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从全局出发和长远考虑,把浦东开发和开放的规划搞好;要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合理地确定分阶段实施的方案;要首先搞好交通、通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把浦东开发与上海老区的改造和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要发扬自力更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在浦东开发和开放中走出一条高效率、高效益的路子来。
开发和开放浦东,主要是利用国外资金发展外向型经济。上海市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有利的投资条件。对于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需要另行规定的,请上海市起草单行法规草案,报国务院审议发布。利用外资要按我国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把引进的重点放在技术密集型产业上,并且从一开始就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
党中央和国务院相信,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上海市人民,一定能够到得深化改革、开发和开放浦东的成功,为我国沿海地区和全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