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04号
施行日期1999年08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上海航空口岸浦东国际机场对外开放并解决所需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请示》(沪府〔199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作为上海航空口岸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外开放。机场、导航台的地理坐标,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后,由民航总局对外公布。
二、 同意浦东国际机场设立海关(副厅级)、边防检查站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定编制720人,其中:海关260人、边检320人、出入境检验检疫140人。上述编制,除出入境检验检疫外,均在本系统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 上述查验单位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分年补助2064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正式对外开放前,军地双方要作好机场附近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工作,并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