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4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14号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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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9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4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14号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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