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3〕7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3]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沈阳海关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辽政[2002]2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沈阳海关。
二、 核定沈阳桃仙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5人,在沈阳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