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3年1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3〕306号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18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2003年12月18日 国法秘函[2003]30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根据上述规定,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采煤沉陷区的房屋实施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附: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
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2003年10月20日 辽政法[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由于长期受采煤活动的影响,我省抚顺市部分地区地面塌陷,致使部分房屋遭到破坏,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拨付了专项资金,对处于采煤沉陷区的居民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该地区居民认为,采煤沉陷区是由于煤炭开采形成的,其拆迁不应当适用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抚顺市有关部门认为,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就一律适用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考虑具体情况,采取特殊安置政策,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办经研究后,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由于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认真对待,故此,特提出请示,请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