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3>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福安市、福鼎县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请示》(闽政<1992>综306号)、《关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外延伸的请示》闽政<1992>305号)、《关于设立东山经济开发区的请示》(闽政<1992>综3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三明、南平、龙岩三市以及宁德地区的福安市、福鼎县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各项政策。
二、 同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快安小区延伸,面积从现有的四点四平方公里扩大到十平方公里,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调整后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红山油库,西至鼓山乡界,南至闽江沿岸,北至鼓山麓。
三、 同意设立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樟塘新溪,西至石浦新溪,南至西铜公路,北至向东支渠到下湖溪,面积为十平方公里。要坚持量力而行,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首期开发面积应控制在三平方公里之内。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