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51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的请示》(浙政发〔1992〕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省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一定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出台。
二、 为安定人心,城镇居民的购粮证和口粮定量档案关系要继续保留,实行保量不保价。
三、 要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抓好粮食市场建设。同意你省目前先安排地方粮食储备,要逐步增加到不低于全省六个月正常销量的规模。同意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或销售最高限价。你省的国家专项储备粮规模继续保留。国家专项储备、平价周转库存粮属中央所有,地方动用需报国务院批准。平价粮周转库存地方可以周转使用,但总量不能减少。你省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国家各项储备粮的安全和推陈储新。
四、 中央财政对你省的粮食加价款和差价款补贴,按扣除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二年粮食销价提高应上交中央分成收入后的净额计算,保留三年,逐年减少。一九九三年保留三分之二(扣减三分之一),一九九四年保留二分之一(扣减二分之一),一九九五年保留三分之一(扣减三分之二)。从一九九六年起,中央财政不再给予你省粮食加价款和差价款补贴。现行用于粮食收购的“三挂钩”平价物资和预购定金,按全国统一政策办理。
五、 对粮食企业现有财务挂帐,按国发〔1992〕43号、国办发〔1992〕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一九九二年度粮食包干计划指标不变,一九九三年度及以后年度,按全国统一政策执行。
六、 粮食购销和价格放开后,要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要求,继续重视和扶持粮食生产。全省指导性粮食收购计划要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要支持粮食部门转轨变型,继续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