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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3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12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8〕102号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8]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7]20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埇桥区。

二、 宿州市设立埇桥区,以原县级宿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埇桥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胜利路。

三、 宿州市辖原宿县地区的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和新设立的埇桥区。  宿州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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