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12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8〕102号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8]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7]20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埇桥区。
二、 宿州市设立埇桥区,以原县级宿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埇桥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胜利路。
三、 宿州市辖原宿县地区的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和新设立的埇桥区。 宿州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