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0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03号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继续自营出口地方煤炭的请示》(晋政发〔1995〕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八五”期间,作为我国重要的商品煤生产基地,山西省自营出口地方煤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了支持山西省利用煤炭资源优势发展本省经济,国务院同意“九五”期间山西省继续自营出口地方煤炭。数量安排原则上以1995年的出口实绩为基数,按全国煤炭出口增长的比例同步增加,每年安排的具体数量在全国煤炭订货会上平衡后确定。
二、 鉴于目前国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竞争十分激烈,而我国铁路运输能力和港口能力又十分紧张,为保证主营渠道的出口,山西省应从国家大局出发,首先保证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出口煤炭的供货数量。
三、 为保持我国传统出口煤炭市场的稳定,山西省自营出口煤炭不得以低价竞销方式挤占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原有的出口煤炭市场,并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煤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1993〕外经贸管发第159号),在出口价格和市场等方面接受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