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8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0〕48号
施行日期1990年08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发行一九九○年转换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转换债是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单位)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
二、 一九九○年转换债的发行范围为以下两种国债:
(一)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五年发行、在一九九○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
(二)一九八七年发行、在一九九○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 一九九○年转换债,从当年七月一日开始计息,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四、 为了简化手续,一九九○年转换债,不印制新的债券,用原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五年期满后,单位可持原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别计算,即:原发债券改为转换债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计算;改为转换债以后的利息,按新定利率计算。
五、 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原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国务院
一九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