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94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统计局、能源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审批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发改规划[2006]1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 “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三、 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同时,要狠抓节能降耗,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
四、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要制订科学、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实事求是评价各省(区、市)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要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从2005年的1.22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98吨标煤/万元,降幅20%左右。
三、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地区分解原则是:对“十一五”期间已经自行明确提出降耗20%以上的地区,对其降耗指标予以确认;对降耗指标低于20%或没有提出该指标的地区,在确保实现全国总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情况、能源消费总量、人均能源消费量、能源自给水平等因素,确定其能耗降低指标(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见附表)。
四、“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的主要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大力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管理。
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
六、从2006年开始,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表: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表
地 区 2005年基数 (吨标煤/万元) 2010年目标 (吨标煤/万元) 下降幅度(%)
全 国 1.22 0.98 20
北 京 0.80 0.64 20
天 津 1.11 0.89 20
河 北 1.96 1.57 20
山 西 2.95 2.21 25
内蒙古 2.48 1.86 25
辽 宁 1.83 1.46 20
吉 林 1.65 1.16 30
黑龙江 1.46 1.17 20
上 海 0.88 0.70 20
江 苏 0.92 0.74 20
浙 江 0.90 0.72 20
安 徽 1.21 0.97 20
福 建 0.94 0.79 16
江 西 1.06 0.85 20
山 东 1.28 1.00 22
河 南 1.38 1.10 20
湖 北 1.51 1.21 20
湖 南 1.40 1.12 20
广 东 0.79 0.66 16
广 西 1.22 1.04 15
海 南 0.92 0.81 12
重 庆 1.42 1.14 20
四 川 1.53 1.22 20
贵 州 3.25 2.60 20
云 南 1.73 1.44 17
西 藏 1.45 1.28 12
陕 西 1.48 1.18 20
甘 肃 2.26 1.81 20
青 海 3.07 2.55 17
宁 夏 4.14 3.31 20
新 疆 2.11 1.69 20
注: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