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80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丹东边界沿江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丹东市在继续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同时,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国务院国函〔1992〕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具体地点和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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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丹东市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31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80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丹东边界沿江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丹东市在继续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同时,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国务院国函〔1992〕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具体地点和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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