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 职责调整
(一)将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入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用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行业协调发展。
二、 主要职责
(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六)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八)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九)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设12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信访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民航行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政策、标准,拟订相关规划,监督、指导民航飞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管运行安全工作;管理航空安全信息,发布航空安全指令;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拟订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资源分配管理办法;承担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相关人员资格、空管设备使用许可、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法指导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承担民航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民航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指导民航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组织起草通用航空发展政策和标准,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承办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
(四)发展计划司。
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有关专项规划;承担民航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行业价格、组织协调航油供应保障、行业统计有关工作;审核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行业运行情况;指导民航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五)财务司。
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民航政府性基金有关工作。
(六)人事科教司。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按权限承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管理民航院校;指导民航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民航行业职业资格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民航安全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七)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起草民航对外合作政策,承办民航国际合作、外事和对外航空权利谈判工作,承办与港澳台合作与交流有关事务;承办外国和港澳台航空运输企业常驻机构及人员的审核工作。
(八)运输司。
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起草航空运输和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输安排;组织协调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飞行标准司。
起草民航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危险品航空运输和航空卫生政策及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及设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民航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和维修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评审工作。
(十)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起草民用航空产品适航管理的政策和标准;承担民用航空产品以及民航油料、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颁发适航指令;承担民航标准和计量有关工作。
(十一)机场司。
起草民用机场建设、安全、运营管理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检查;承担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核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及其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和相关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工程行业验收;承担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公安局。
承担民航行业空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管理的政策和标准,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指导防范和处置非法干扰民航事件,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民航安全检查和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和刑事侦查工作,监督管理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工作;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民航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员编制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飞行师、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1名和民航安全监察专员 4名(正司局级),正副司长职数46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 其他事项
(一)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处置劫机事件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保证民航空防安全。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设7个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共派出33个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以上机构行政编制共2580名。暂保留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三)中国民航空中警察队伍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导,负责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以及非法干扰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机上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