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5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2]52号 2002年6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上报广西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请示》(桂政报(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金城江区新建路。
二、 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江北东路。
三、 河池市辖原河池地区的南丹县、凤山县、天峨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金城江区。原河池地区的县级宜州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河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