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教督办〔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督促北方有关省(区、市)做好中小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确保广大师生温暖、安全过冬,根据 《教育督导条例》,定于11月上旬对中小学校冬季取暖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督导内容
各地中小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取暖资金划拨和使用情况,校舍门窗安装完好情况,取暖物资准备情况,暖气、煤炉等取暖设施设备的购买、更新、装配、运转情况,取暖的安全防范、安全教育等,重点是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校、寄宿制学校冬季取暖工作。
二、 督导方式
1.地方自查。11月上旬,各地根据督导内容制定本省(区、市)中小学校冬季取暖工作自查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区、市)中小学校冬季取暖工作开展自查,自查要覆盖到每一所中小学校。对于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督促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报送报告。各地根据自查和整改情况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说明中小学校冬季取暖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落实整改等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国家抽查。在此期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派出专项督导组,通过抽查学校、走访调查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形成国家专项督导报告。
4.发布报告。督导结束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各地自查整改报告和国家专项督导报告。
三、 工作要求
1.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此次专项督导,认真进行自查和落实整改,做好自查整改报告的报送工作。
2.专项督导组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节俭督查,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国家检查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健铭
联系电话:010-66097909 6605310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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