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7〕104号
施行日期1987年11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做好粮食工作,保证各方面对粮食的基本需要,对保持社会安定和经济的顺利发展关系极大。为了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 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今年粮食生产形势是好的,夏粮产量虽然略低于去年,但秋粮增产,预计全年粮食总产量可达四千亿公斤左右。秋粮丰收,对做好收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但也应看到,在丰歉不平衡和合同定购与议购两种价格差距较大的情况下,秋粮收购工作还是相当艰巨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把秋粮收购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反复宣传粮食合同定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使农民自觉地完成合同定购任务。要进一步做好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物资的兑现工作,把该供应的化肥、柴油如数供应给农民。在收购中要坚持按质论价,广泛开展优质服务,千方百计方便群众交粮。要坚持户交户结、谁卖粮谁得钱的原则,除代收农业税和收回粮食预购定金外,粮食部门不代任何单位和部门扣款。银行要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确保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
为了保护农民生产粮油的积极性,粮食部门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之后,要积极议购,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并组织好议销。议销有余的玉米,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经国务院批准可转为国家储备,由中央财政按合同定购价每公斤加四分钱(相当于超购价)同省结算。按比例价议购的食油,议销有余的经批准也可以转为国家储备,中央财政按比例价同省结算。
二、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稳定粮食价格。当前稳定物价是整个经济工作的重点,粮食价格是农副产品价格的基础,要努力做好稳定市场粮价的工作,坚决制止抬价抢购,重点要管严管住国营企业。合同定购和“议转平”的粮食,是保证非农业人口和农村缺粮人口供应必不可少的,它关系到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多渠道经营必须服从这个大局。为了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必要时省、县级人民政府应出面主持协调粮油购销价格,在价格暴涨暴跌时要规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对毗邻地区粮油价格要做好协调工作,商定办法,共同执行。经营粮油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对投机倒把活动要严肃查处。粮食部门在市场调节和稳定市场粮价中要发挥主导作用。
三、 坚持粮食购、销、调拨和财务包干。一九八七年度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实行了粮食购、销、调拨和财务包干,应当按包干计划办事,粮食指标不再调整。对灾情严重的省,可酌情给予适当帮助。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和粮田播种面积,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有计划地安排好年度之间的粮食工作,搞好丰歉调剂,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度,中央继续对地方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和财务包干,一包三年。合同定购仍为全国五百亿公斤,分给各地的数三年不变。为了保证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附加一定机动数,也可以由省将机动数分解为省、地、县三级掌握。粮食销售,以一九八七年度包干数为基础,非农业销售包干指标,考虑人口增长因素,按每年递增1.5%核定,农业销售和其他开支维持一九八七年度包干指标不变。平价粮收支缺口,除用进口的粮食弥补外,其余通过“议转平”解决。“议转平”差价款在合同定购价基础上按每公斤贸易粮一角二分八厘补贴给销区,包干使用。其中省际间“议转平”的大米,一九八八年度每公斤由中央财政再增加三分钱补贴。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认为一包三年暂有困难,也可以按一九八七年度的包干指标再执行一年。
一九八八年度食油购、销、调拨计划仍按一九八七年度计划执行,并继续实行按规定的比例价敞开收购办法。
粮油进出口要统一管理。进出口粮食要按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执行。计划内出口的粮食,要注意内外兼顾。计划外出口粮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四、 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现在全国人均占有粮食不到四百公斤,农业基础较差,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粮食总的趋势是紧张平衡,要有过紧日子的思想准备。要贯彻执行增产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控制平价销售,特别要压缩不合理的销售,控制超前消费。在粮食流通上,现行的粮食购销“双轨制”政策,也是要长期实行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工作,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