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10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10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近几年来,各级国家机关在常设机构之外设置了不少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从实际情况考虑,由于新旧管理体制正处于转换时期,现有常设机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各项改革的需要,临时设置一些非常设机构,加强某些方面的工作是必要的,但是,目前非常设机构设置过多过乱,在许多地方超过了常设机构的数量,而且还在继续增加;有的任务已基本完成或主要工作已移交常设机构办理,机构依然存在;有的设置实体的办事机构,还形成上下对口的管理系统,从而加剧了政府机构的雍肿、重叠,既扩大了人员编制,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又造成常设与非常设机构分工不清,以致助长了官僚主义,降低了工作效率。国务院认为,当前必须认真清理非常设机构,清理的重点是设有工作实体的非常设机构。为些,特作如下通知:
一、 区别情况,撤并一批非常设机构。各级国家机关现有的非常设机构中,凡承担的任务已基本完成或可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一律撤销;具体工作可交由有关部门办理,但确因对内对外工作需要一时不能撤销的,可保留名义,撤销实体办事机构;确属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为弥补常设机构设置不足成立的,或承担的任务尚未完成,而目前又难以交由某一部门管理的,可暂予保留。
二、 要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可确定由某一部门负责的任务,或可由政府办公会议、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问题,不再设非常机构。属于综合、协调、咨询性的工作,原则上不设非常设机构,非设不可时,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属于跨部门、跨地区功涉及军民合作的任务,需设非常设机构的,其实体办事机构由依托单位代管。属于临时性、阶段性的社会工作任务,需设非常设机构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精干班子,不列编制,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销。属于需设非常设机构动员、号召群众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某些任务,可在有关部门挂牌子,不另设办事机构。上级政府一般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对口设立非常设机构;县以下特别是区、乡、镇,原则上不准设立非常设机构。
三、 加强对设置非常设机构的管理,建议健全审批制度。今后各级国家机关增设非常设机构,须由有关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编制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同级政府讨论决定;需在非常设机构之下设立实体办事机构的,要按照设置常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从严掌握。
四、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清理方案,抓紧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在清理工作中要起表率作用。已经进行清理、整顿的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底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中央精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