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1]3号)和《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补充报告》(内政发[199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
二、 同意呼和浩特航空口岸设置检查检验等机构。卫检的编制暂不定,所需人员从系统内部调剂,内部调剂解决不了的,可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调剂解决,调剂人数控制在十八人以内。动植检属地方编制,由你区按照上述办法解决。海关所需人员由海关总署在核定的海关系统编制总数内调剂,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边检增加编制四十人。口岸办属地方编制,在你区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机场联检场地及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投资和开办费,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 呼和浩特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