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70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负责同志要求国务院继续赋予你区对外经贸优惠政策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每年给你区安排出口计划五千万美元。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计划列名管理商品将逐步减少,对尚保留的计划列名管理商品以及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凡你区自产产品或与其他省区联营生产的产品出口,请你区提出具体的出口商品清单,经贸部将尽量予以安排。
二、 除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同意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一律下放给你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不受规模和产业政策的限制,但要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备案。
三、 同意在新的财政体制实行之前,拉萨海关征收的进出口税继续留给你区使用。如今后财政体制改变,也将继续对你区给予照顾。
四、 国家将按你区上年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总收入核定你区每年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的数量。进口的商品如运往其他省(区、市)转卖,或在外省(区、市)加工生产、串换西藏市场所需商品,应按全国统一税则照章征税。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