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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66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200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址 (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外国专家局 (副部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三)将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减少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数量,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

(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 (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 主要职责

(一)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三)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五)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六)承办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外国专家局设5个内设机构 (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人事司、财务司)。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尧档案、财务、后勤、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重要文件;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友谊奖”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担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重大事件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三)经济技术专家司。

拟订经济技术管理领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承担经济技术管理领域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经济技术管理领域的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四)教科文卫专家司。

拟订教科文卫领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承担教科文卫领域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核报批;组织实施教科文卫领域的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五)出国培训管理司。

拟订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承担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报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有关出国 (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危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国家外国专家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4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 (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五、 其他事项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范围为:(1)在国际科技领域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2)在国(境)外知名企业、政府重要机构、重要国际组织中担任过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专家;(3)在国(境)外知名高等学校、知名研究机构有影响的学术带头人;(4)在国(境)外主持过重大科技专项、重要工程项目的高级管理、技术专家;(5)国内急需的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专家。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管理的出国(境)培训范围为: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双边合作协定(协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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