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96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宗教事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 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二)加强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 主要职责
(一)研究宗教理论和国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起草宗教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六)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各项工作,督促检查重要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安全保密、信访工作;负责信息工作和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等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宗教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并承担督促检查工作;研究综合性政策问题,拟订具体政策措施; 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
(三)业务一司。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业务二司。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五)业务三司。
承办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
(六)业务四司。
承办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设立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七)外事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地方和宗教团体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八)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承担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司长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 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