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92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民航总局、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决定批准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2006年)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1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92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民航总局、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决定批准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