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3〕87号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
关于建设山西阳城电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利用外资建设阳城电厂,由山西省、江苏省、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及外商四方合资建设,投资比例大体各占四分之一。要把电厂和配套的五百千伏送变电工程作为一个项目来建设。
二、 要落实电厂的建设资金,做好外汇平衡工作,外资偿还按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负担。在测算工程总投资、外汇偿还和电价时,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按外汇调剂市场价格计算。
三、 考虑到国内发电设备的生产能力不足,且缺乏制造燃无烟煤锅炉的经验,而阳城电厂的建设工期又比较紧,同意电厂的主要设备从国外引进,但引进的设备和技术要可靠,对辅助设备和零部件要尽可能多地使用国内产品,以降低工程造价。
四、 阳城电厂建成后,所发的电全部直接送到江苏省,由江苏省包销。同意五百千伏送电线路的落点放在江苏的淮阴。确定电价时,以江苏测算的在淮阴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四百七十五元为基数,由有关方面进一步测算。
五、 请国家计委牵头,山西省、江苏省和电力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参加,组成阳城电厂建设协调小组,具体问题由国家计委商有关方面办理。请电力部牵头,中方出资三方参加,组成对外谈判小组,尽快开展对外谈判工作。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目前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落实有关建设条件。根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再确定具体开工时间。送电线路经过河南、安徽两省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协调小组与两省协商解决,请河南、安徽两省给予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