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9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四川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宜昌市辟为经济特区的请示》(鄂政发〔1993〕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四川库区列为对外经济开放区的请示》(川府发〔1993〕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湖北、四川两省所辖长江三峡工程库区下列各市县列为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政策:
湖北省宜昌市所辖的宜昌、秭归、兴山县;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的巴东县。
四川省万县市所辖的巫山、巫溪、奉节、云阳县和开县、忠县;黔江地区所辖的石柱县;涪陵地区所辖的丰都、武隆县;重庆市所辖的长寿、江北县和巴县、江津市。
二、 宜昌市、万县市、涪陵市列为沿江开放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