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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1   阅读: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船舶函〔2024〕1452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我局研究制定了《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7月18日


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内河船舶。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的统一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内河船舶应在规定位置标识与其船舶登记证书记载一致的船名、船籍港。

第五条 内河船舶应在船首两舷、船尾及两舷载重线位置标识船名,其中船尾船名应尽可能居中标识并在船名下方标识船籍港,船首和船尾的船名、船籍港汉字下方应标识汉语拼音。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上述位置标识的船舶,应在船上显著位置通过设置标志牌等方式标识船名和船籍港,或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设置灯箱标识船名和船籍港。标志牌、灯箱应牢固安装、清晰可见,大小与船舶尺寸相协调。内河船舶船上显著位置包括:船舶左右舷货舱口围板易于标识的平滑位置,驾驶室左右两侧和船尾楼(甲板室)舱壁左右两侧及后侧等不易被遮挡的可见位置。

任何情况下,船名、船籍港不得标识在满载水线以下位置。

第六条 内河船舶两舷载重线位置的船名应在最高位置载重线右侧延长线距圆环中心600mm处上方标识。载重线位置船名下边缘应与最高位置载重线上边缘延长线平齐,字高应符合办法置第十条要求,受干舷尺寸限制不能满足的,船名上边缘应尽可能与甲板线下边缘平齐。

第七条 内河船舶载重线位置的船名应采用焊接方式标识。

对于船体为纤维增强塑料、碳纤维等不适合焊接材质的,可采用油强漆标识。船名应从左到右横向标识,原则上不得换行。

第八条 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应保持清晰可见,标识颜色应为白色或黄色;当船体颜色为浅色底时,标识颜色应为黑色。与船体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体颜色为暗色底时,标识颜色应为黑色。

第九条 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的汉字字体应为宋体、黑体、楷体、仿宋体等规范简化字体。

第十条 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的尺寸大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于总吨大于等于3000的船舶,汉字字高不小于600mm、字宽不小于600mm,笔画粗细不小于40mm,间距不小于40mm;阿拉伯数字字宽不小于300mm,字高、间距及笔画粗细与汉字一致;汉语拼音字高不小于300 mm、字宽不小于150mm,笔画粗细不小于40mm,不同汉字的汉语拼音字母间应有明显间隔。汉语拼音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100mm。

(二)对于总吨大于等于600但小于3000的船舶,汉字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笔画粗细不小于25mm,间距不,小于20mm;阿拉伯数字字宽不小于150mm,字高、间距及笔画粗细与汉字一致;汉语拼音字高不小于150 mm、字宽不小于75mm,笔画粗细不小于18mm,不同汉字的汉语拼音字母间应有明显间隔。汉语拼音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50mm。

(三)对于总吨大于等于300但小于600的船舶,汉字字高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细不小于18mm,间距不,小于12mm;阿拉伯数字字宽不小于90mm,字高、间距及笔画粗细与汉字一致;汉语拼音字高不小于90mm、字宽不小于45mm,笔画粗细不小于10mm,不同汉字的汉语拼音字母间应有明显间隔。汉语拼音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

(四)对于总吨小于300的船舶,应参照上述(三)的要求标识船名、船籍港。受船型或尺寸限制无法参照上述要求标识的,船名、船籍港尺寸可以根据船舶尺度适当缩小。

(五)载重线位置船名的字宽、笔画粗细、间距参照上述要求,并与字高相协调。

第十一条 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应保持清晰且不被活动门窗、生活用品等遮挡,如有字迹磨损、褪色等影响辨识效果时,船方应及时纠正。

为增强夜间航行时船舶识别度,鼓励内河船舶使用反光油漆标识船名、船籍港。

第十二条 各船舶检验机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情况的检验和检查。发现船舶未按规定标识的,应责令其纠正并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对于仅在内河封闭水域航行的船舶,市级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可结合辖区船舶特点、航行安全和监管要求,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适用于本辖区内河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标识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新建船舶,应当在完工之日前满足本办法要求,对于现有船舶,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满足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2006〕594 号)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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