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5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报告(计能源〔1992〕3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解决煤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问题,国务院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专项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 从今年7月1日开始,各煤炭城市的煤矿(包括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亚焦煤公司所属煤矿、司法部劳改煤矿、军办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销售的商品煤,每吨向用户价外加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1元。用户相应增加的支出,原则上自行消化。

二、 附加费由煤矿企业随销售煤款一并向用户加收,并按月全部转交给煤矿所在地的市财政。

三、 各市财政必须将附加费专立户头,列收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附加费的使用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四、 附加费专门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是:(一)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桥涵、供电、上下水、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二)改造和新建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体育、中小学校的设施;(三)煤炭生产、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建设;(四)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建设;(五)采煤塌陷搬迁引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 附加费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六、 由煤炭城市政府会同煤矿企业编制使用附加费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轻重缓急共同商定建设项目,并按基础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 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后,原来由国家财政对调出省的煤炭每吨原煤补贴2元,现调整为1元5角,调出洗精煤原补贴4元,现调整为3元。

请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煤炭城市名单并制订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