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2〕2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