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加增离退休金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2〕2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