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10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132号
施行日期1998年10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在发布重要经济信息时,出现了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混乱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的管理,确保国家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以利维护经济正常运行、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经济信息应十分慎重,特别是涉及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以及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敏感信息,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外发布,不得自立章程,擅自决定。
二、 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重要经济信息的披露必须经分管相关业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重大问题的宣传口径应报国务院审定。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的机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因此,国家统计局调查搜集的统计数据,由其负责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国家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与其协商后,再对外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四、 未经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发布国家重大经济信息。有关新闻媒介在报道有关重要经济消息时,应从全局出发,并严格执行新闻稿送审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