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54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请示(鲁政发〔1992〕60号、122号、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均为处级)。
二、 上述海关人员编制规模均为六十人,首期配编均为四十人。其余编制将根据各海关业务量发展情况,由人事部、海关总署逐步下达。所需人员从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海关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上述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