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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54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请示(鲁政发〔1992〕60号、122号、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均为处级)。

二、 上述海关人员编制规模均为六十人,首期配编均为四十人。其余编制将根据各海关业务量发展情况,由人事部、海关总署逐步下达。所需人员从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海关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上述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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