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第28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动工建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北以温强公路,西以汤家桥路,南以车站大道,东以坦河为界,总面积为五点一一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一点八平方公里(含已开发的零点二六平方公里的工业区)。
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