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5年06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5〕39号
施行日期1995年06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处理平锅盐有关问题的请示》(国经贸经〔1994〕768号)及补充意见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同意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的意见,先采取限产、转产措施,限期到1996年底前全面禁止平锅盐生产,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生产的平锅盐,要加强管理,严禁进入食盐市场,这项工作由有关省人民政府负责。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据此研究具体意见,通知有关地区、部门,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 同意关于依照法律程序,加快《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卫生标准》等相关行政法规的制订或修订工作的意见,明确禁止平锅盐生产的有关规定。
三、 同意关于江西省禁止平锅盐生产善后处理的意见,请你委负责督促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