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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审批轿车、轻型车项目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0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明电〔1993〕1号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明电[1993]1号 1993年2月12日)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审批轿车、轻型车项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划定点之外,擅自批准轿车、轻型车生产点,竞相上新项目。如任其发展下去,又会出现一股新的“汽车热”,形成极不合理的分散生产和重复建设。

汽车工业是资金、技术高度密集的产业,没有相当的批量,成本降不下来,质量上不去,经济效益就好不了。因此,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决不能再搞小批量、低水平的分散生产和重复建设。目前国内轿车生产已形成“三大三小”和军工微型轿车的基本格局,轻型车的布点也已过多,不能再增加新的生产点。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17号),除已列入“八五”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外,决不允许再上轿车和轻型车项目(包括“三资”企业项目)。

二、 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在“八五”计划之外,由地方、部门擅自批准的轿车、轻型车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已批准立项的,一律取消立项;已开工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未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银行、税务、物资、海关、公安、工商和土地管理等部门一律不得为这些项目办理有关手续。

三、 各地区、各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轿车、轻型车项目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底前报国务院。国务院责成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务院经贸办、监察部、审计署、机电部和中汽总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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