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100号
施行日期1996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6]10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龙岩地区设立地级龙岩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闽政[1995]综7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龙岩地区和县级龙岩市,设立地级龙岩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新罗区。
二、 龙岩市设立新罗区,以原县级龙岩市的行政区域为新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罗区中心东路45号。
三、 龙岩市辖原龙岩地区的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和新设立的新罗区。原龙岩地区的漳平市由省直辖。 龙岩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简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